最新资讯

联系电话

0571-87298907

E-MAIL

zjleasing@sina.cn

会员动态
  • 首页 > 最新资讯 > 会员动态
对非上市公司担保的机关决议审查的意见及实操建议 ——基于“九民会议纪要”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0-03-18  | 来源: 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 | 阅读:5299次

担保作为增信措施,也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标配,担保合同无效,将直接威胁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实现。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二章“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六节“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共有7条规定详细阐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即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改变了目前许多法院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普遍采取公司盖章或法人签字即有效的司法认知,或对融资租赁公司现有业务涉及公司担保的后续救济产生不利影响,为防范交易风险,我们结合《纪要》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担保的机关决议的规范审查,提出以下意见和实操建议:

未经法定程序的对外担保行为或构成越权代表,绝大多数情形下需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判断担保合同效力。

依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除纪要明确规定的四种无需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二、四种例外情形下,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可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述四种情形,可用于公司机关决议缺失且无法补足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之抗辩。需要重点说明的是,除上述四种例外情形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存在其他任何公司决议例外事由。实操中,必须审慎做好相应决议审查工作,切勿略过决议审查环节,避免情形误判导致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

、债权人是否善意,根据被担保对象不同,存在不同认定标准。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不能以不知晓相关规定为由,抗辩其为善意相对人,应推定其为恶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

此种情形的担保,是由董事会进行决议还是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公司法并无明确要求,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确定。纪要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需要审查决议的签字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上述内容的审查过程中亦可知晓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作何规定,从逻辑上来说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相对人。故从风险防控角度而言,需根据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的规定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决议并对决议进行审查。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无要求,则任一决议机关表决通过即可。

四、决议审查的要求一般限于形式审查。

债权人进行决议审查时,应注意审查股东或者董事身份是否属实,参加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相应关联担保情形下相关股东是否进行回避回避后相应决议人数是否符合决议通过的要求在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后,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规范审查决议之实操建议

担保类型

关联担保

非关联担保

审查文件

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提供近期的工商调档件)

股东名册(近期工商调档件)

股东/董事名册(近期工商调档件)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则要求提供相应机关决议;若无规定,则提供任一机关决议

审查要点

1、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决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决议签署人员符合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记载。

4、决议作出时间、出具形式、载明内容等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5、担保金额未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

1、担保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通过,若章程无规定则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2股东会决议表决人数符合章程规定。

3、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决议签署人员符合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记载。

6、决议作出时间、出具形式、载明内容等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7、担保金额未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

注意事项

1、核查并保存原件。

2、在核查与会人员的签字时,注意与过往签字进行比对。如有条件则建议进行面签。

 

上一篇:省租赁业协会一行莅临中拓融资租赁调研 下一篇:中拓融资租赁荣获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 “2019年度经济发展优胜奖”
打印此页】 【返回上级】 【关闭此页

Copyright©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2013-2014 zjleasing.org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zjleasing@sina.cn电话:0571-87298907传真0571-87298905 浙ICP备15031672号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