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联系电话

0571-87298907

E-MAIL

zjleasing@sina.cn

最新资讯
  • 首页 > 最新资讯 > 最新资讯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3-06-13  | 来源:  | 阅读:1047次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修订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修订版)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育,加快打造“556”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努力将海宁打造成为国际品质服务示范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示范地、新型消费示范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服务业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招引落地

1.鼓励引育重点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达到1亿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新设立的符合《海宁市文化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导向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

2.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对新设立的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场所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年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10万元,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市发改局)

3.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市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落户奖励。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向外发展,针对总部设立在海宁的企业,若在海宁以外区域开设分店的,给予总投资额30%(不含租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局)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对当年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以实到外资的3‰比例奖励。经认定属于招大引强的外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比例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利润再投资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实到外资的5‰比例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300万元。(市商务局)

(二)投资建设。

5.鼓励服务业企业有效投入。对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实体投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以内的奖励,在省级、嘉兴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符合上述标准的项目,相应的奖励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0万元,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最高5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800万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

6.鼓励服务业企业设备更新。对规上(限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金融业除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生产性设备(不含交通工具)或信息化改造,按投资额给予1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

(三)做大做强。

7.鼓励企业入规并稳定增长。对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企业6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或招商协议约定的除外)。(市发改局)

对政策期内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销售额(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10%以上及20%以上(前一年度保持10%以上增速),经主管部门评定后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销售额10亿以上批发业企业增长10%以上及2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评定后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发改局)

8.支持智慧商圈建设。对商贸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能有效统计入驻商户经营业绩并实现统一收银的经营主体经主管部门评定给予一定奖励。(市发改局)

9.鼓励分离发展服务业。

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可在考核年度亩产效益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市发改局)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对因分离后增加销售环节相关企业成本的,由市财政给予100%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分离后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承接原企业科技研发业务的,对其委托研发费用予以一定补助。(市发改局)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出的信息经济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包括ODM)、研发设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设立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相关现代服务业企业次年起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的,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市发改局)

(四)提质创优。

10.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最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1.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以内、20万元(5万元)以内、10万元(3万元)以内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2.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创建嘉兴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当年入选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服务业“雄鹰行动”培育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局)

13.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对楼宇单位税收产出达到2000元/每平方且为新认定的嘉兴星级楼宇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星级楼宇分别提升至五星级楼宇、四星级楼宇且楼宇税收总量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发改局)

(五)市场拓展。

14.鼓励企业对外拓展。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60%以内、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和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当年发生离岸业务且增幅10%以上的,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奖励。(市商务局)

15.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为准)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以内的奖励,年度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他境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抱团特装参加广交会的企业,给予特装费用5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4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展位数不超过10个且展位费补助最高5万元。对企业参加时尚类重点展会(以市时尚产业中心发布的目录为准)的特装费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特装费补助最高10万元。(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6.鼓励市场化办展。每年安排办展补助资金200万元,对经市主管部门备案,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国际标准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符合海宁主导产业方向的会展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1000元的补助。(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7.鼓励参加时尚产业活动。对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年营收达100万以上的设计师企业在国内知名时装周上举办走秀、专场对接会、发布会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支出(不包括宣传、服装制作成本、餐饮消费、差旅费等开支)50%以内的补助,每场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对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给予每场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市时尚产业中心)

(六)科研创新。

18.支持知识产权(专利)引领和保护。企业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市市场监管局)

19.加快科技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

(七)支持首店招引及发展。

20.鼓励首店落户。对境外品牌企业在我市设立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纳入我市规上(限上)统计库的嘉兴首店,在享受入规纳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落户奖励。(市发改局)

21.鼓励平台招引。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嘉兴首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局)

22.鼓励形象打造。对首店营业面积100平方(含100平方)至5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10万元;营业面积500平方(含500平方)至10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30万元。(市发改局)

(八)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3.支持文化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符合《海宁市文化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导向的数字内容、创意设计等文化新业态企业,当年度纳入规(限)上统计库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市委宣传部)

对新设立的文化企业租用已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对新设立且当年度纳入规(限)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租用文化产业园区以外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年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万元,连续奖励最长3年。(市委宣传部)

24.支持数字内容生产。对原创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作品,经版权登记后,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的平台传播发行,并且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每部最高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

25.支持对外交流合作。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鼓励按市场化运作,组织举办各类对外文化交流和产业推介活动,引进承办有影响力的省级及以上特色文化产业活动,经市委宣传部认定,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投入50%以内的补助。(市委宣传部)

26.提升文化产业园区能级。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委宣传部)

(九)支持金融业发展。

27.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提升普惠金融能力。对在海宁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地方金融组织,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地方金融组织当年度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户数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市金融办)

28.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抗风险能力。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并设立在海宁的地方金融组织,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发生实际损失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助。单个地方金融组织当年度风险补助最高3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不良率在3%(含)以内,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

2)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3%(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

3)融资担保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代偿并有实际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助。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在4倍以下,不予补助;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在4倍(含)以上的,补助比例为30%以内。

4)典当行服务我市实体企业经营典当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1%(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

5)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为我市实体企业开展民间资金撮合匹配业务,根据合同约定代偿借款人到期债务而发生实际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1%(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市金融办)

29.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企业(含有限合伙)入驻。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企业(含有限合伙)在清算期内经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办)

(十)其他“一部门一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30.鼓励检验检测行业加快发展。对检测机构、企业实验室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督局)

31.加大平台型电商企业招引。加对新引进的平台型电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经部门审核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次年起营业收入增长10%(含10%)~20%、20%(含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增长部分0.5%、1%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500万元。(市商务局)

32.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营收首次达到5000 万元、1亿元、5亿元,且营收增速在20%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上软件外包服务企业承接市外订单的,按照实际执行金额的3%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经信局)

33.对代理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新认定、重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服务业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年认定总数低于10家不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

三、附则

(一)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组建产业资金联审会。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及争议事项。

4.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4、5、第7条第1款、16、17、19、23、25及奖励对象为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享受的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本《意见》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涉及企业股改上市、绿色节能、参与反倾销活动、对外投资、电子商务、商标管理等事项可参照二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一篇:关于更新《大连市“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录》公告 下一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打印此页】 【返回上级】 【关闭此页

Copyright©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2013-2014 zjleasing.org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zjleasing@sina.cn电话:0571-87298907传真0571-87298905 浙ICP备15031672号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