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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知多少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1-02-26  | 来源:  | 阅读:1525次

会员单位——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  供稿

 

202081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决定自2020820日起施行,由于该司法解释和国家的金融监管政策及民间借贷主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发布以后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本文试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重点就该新司法解释的实质变化部分进行整理归纳,以期对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行浮动利率上限标准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一直为民间和学界所诟病,也为国家机关所重视。网络贷、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利滚利、暴力催债等各种问题层出不群,因民间高利贷所衍生出来的各种刑事案件在我国也大幅度上升,民间和学界要求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次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民意,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年化24%和年化36%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统一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确立一年期LPR四倍的上限,大幅度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原来的固定利率上限标准改为浮动利率上限标准,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同时,考虑到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为浮动利率上限标准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LPR四倍的标准设定,也传承了我国一直以来利率规制的历史传统,符合民间借贷市场实践惯例和普遍预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废除自然债务保护区制度,将“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

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化利率24%和年化利率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年化利率24%以下部分为合法的完全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为司法保护区;年化利率24%至年化利率36%部分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为自然债权债务部分,为自然债务区,这类似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已经自行履行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年化利率36%以上部分为完全不受法律保护部分,为无效区。最高人民法院当初的设计初衷是想更好的体现和尊重民商事案件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出现了诸多为实现债务人自动履行自然债务的表象而自力救济甚至暴力催款的不良社会现象屡次发生。因此,在本次司法解释修改中,最高人民法院删除关于年化利率24%-36%之间自然债务保护区的制度,事实上直接规定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的上限,将“两线三区”制度调整为了“一线两区”模式,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LPR四倍利率以下为合法区域,受法律保护;LPR四倍利率以上为非法区域,不受法律保护。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废除自然债务保护区制度,将“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无约定情形下的逾期利率不再规定统一标准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未约定时的统一年化利率6%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是我国资本市场融资成本实际上远远高于年利率6%,这导致很多债务人宁愿违约承担每年年利率6%的违约责任,也不愿意主动还款,年利率6%的固定违约金制度不仅不能体现法律制度的惩戒性,也不利于倡导和形成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另外,年利率6%年利率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完全覆盖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客观上形成了对守约方的不公平。基于此,本次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将上述条款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放弃了年利率6%的统一逾期利率规定,将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交还给了个案,使得损失的计算在个案中更加周延,既回归了维护守约方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也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填补原则”。

 

增加完善职业放贷、高利转贷无效情形  

对于职业放贷人,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一直予以否定的,但由于职业放贷人的身份在实践中很难确认,导致各地法院出现了大量职业放贷人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的案件。20197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行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行为列入刑法,体现了我国国家机关对职业放贷行为的严厉打击立场。而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民事效力,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53条中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同时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但《九民纪要》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政策而非司法解释,仅能作为各地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本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修订,直接规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归入无效情形之一,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瓶颈难题,同时对于规范金融市场和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非常好的引导和示范效应。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引入“转贷无效”制度,在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继续完善转贷无效认定。一方面,本次将原规定中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限制条件,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将原第三款修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进一步凸显法律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旗帜鲜明地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驾护航。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及修改中,最高人民法院本次修改意味着当事人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和风险大幅度增加,至于将来的司法实践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时间和案例来考证,我们拭目以待。

 

综上,本次《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改变了以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加强限制转贷行为,同时将本应个案决定的逾期利率归还给个案,还规范了《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不规范的语言表述,依据《民法典》统一了对民事主体的规范称谓,充分彰显了当前复杂严峻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使命和担当,同时顺应了时代需求和民生呼唤,《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整体上属于一个顺时应求的高质量的司法解释,有利于突破司法实践瓶颈,最大程度上维护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合法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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