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联系电话

0571-87298907

E-MAIL

zjleasing@sina.cn

会员动态
  • 首页 > 最新资讯 > 会员动态
众志成城战疫情 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在行动(六)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0-02-17  | 来源:  | 阅读:2269次


会员单位

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供稿


战“疫”当前,未雨绸缪

——不可抗力事实公证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自湖北武汉席卷祖国大地,浙江地区已经成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要战场。为应对疫情,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等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了航班取消、公共交通调整、延后复工等高级别措施,在最大限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些企业在劳动用工、恢复生产、原料采购、物流运输等方面受到疫情影响,已签订的合同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很有可能在今后通过法律或案例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为此,企业必须主动作为加强应对,减少损失防范风险。


企业如何应对



天赞律师提醒:企业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与本次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当事人或相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真实性的活动。)以备用于双方之后的协商处理和争议解决,有利于在纠纷中占据主动,最大限度实现减少损失或免除责任。


企业标准动作



及时关注、收集并提供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权威媒体的报道等;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等材料,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


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不可抗力及证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具体类型



(一)通知类

企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除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企业可以通过线上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线下邮寄行为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对其发送通知行为加以固定。

(二)保全类

1、对政府、机关、各类官方渠道等发布的信息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2、对没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事实进行证人证言保全公证。

3、对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等情况办理现状证据保全公证。

4、对企业通知、协商等邮件往来、微信往来、短信往来办理各类电子数据证据保全。

(三)事实类

1、对有关企业停工或者延迟复工的事实。

2、对因疫情造成交通工具停运或者变更等事实。

3、对提供的各类与疫情相关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隔离证明》等或居委、街道社区等部门出具的《隔离证明》、《留观证明》等事实。


共克时艰,免费服务



为客户提供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依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责任。专业人办专业事,鉴于公证材料及内容涉及是否与合同的性质或具体履行存在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需要专业律师的梳理和预判,以提高工作效率,省却客户宝贵时间。如果您有相关公证或者法律服务的需求,可以马上联系我们,我们将携手公证机构免费为您提供不可抗力公证法律服务。

温馨提示:疫情在前,纾困解难,天赞与您同行!



会员单位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


圣大律所成立抗击新冠疫情志愿队



2020年2月6日上午,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通过远程会议的方式,正式成立了“圣大抗击新冠疫情志愿队”。志愿队由该所近二十位资深合伙人、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其中律所主任匡双礼作为总负责人,所内党员律师和业务骨干均为核心成员。

新冠疫情爆发后,作为一家有着25年历史的北京律所,先后展开了一系列行动:1、为了保证所内同事的安全,严格按照上级精神精心制作了按期复工、远程办公的工作计划。同时,近期还针对复工返京潮,制作了员工防疫手册。2、积极联络购买疫情防控急需医疗物资,用于公益捐赠。3、成立“抗击疫情法律研究突击队”,目前已经撰写了12篇新冠疫情下热点法律专业文章,涵盖了公益捐赠、财税、金融、证券、劳动法等内容,计划总计撰写到20篇后结集成册。

我所此次紧急成立的“圣大抗击新冠疫情志愿队”,旨在提供三个方面的志愿服务:公益捐赠法律服务、医疗设备捐赠及日常法律服务。首先,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因公益捐赠发生争议的案例达43例之多,有甚者要求接受捐赠的单位退还捐赠物质。为此,接受捐赠的慈善公益组织或者定向捐赠的医疗单位等均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此,“圣大抗击新冠疫情志愿队”除编辑了《接受捐赠单位50问》外,还和大约20家接受捐赠的单位建立了初步联系,以便随时响应。其次,“圣大抗击新冠疫情志愿队”拟通过多渠道积极筹集医疗机构急需的医疗设备。最后,“圣大抗击新冠疫情志愿队”还将给前述20余家机构义务提供一年期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支持或者协助其法务部门或者外部法律顾问律师开展工作。在寄给前述机构的《志愿信》中,圣大律所逐一列明了拟提供法律服务的详细内容。

“圣大抗击新冠疫情志愿队”已经在路上,愿我们众志成城,早日战疫成功!




上一篇:众志成城战疫情 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在行动(七) 下一篇:众志成城战疫情 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在行动(五)
打印此页】 【返回上级】 【关闭此页

Copyright©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2013-2014 zjleasing.org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zjleasing@sina.cn电话:0571-87298907传真0571-87298905 浙ICP备15031672号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