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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相继开展融资租赁风险排查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16-03-11  | 来源: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 阅读:2377次

    近日,商务部向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43号),要求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风险排查。目前,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等多地已先后展开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工作,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企业风险大排查正在逐渐推开。

    222日,浙江省商务厅下发《关于做好全省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浙江省租赁业协会对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风险排查,净化企业经营环境,维护行业市场秩序。229日,上海市商委下发《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对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面风险排查。31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启动了对北京市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

  根据商务部的通知精神,本次风险排查,各地主要围绕几个方面展开,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提供贷款等行为;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等行为;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按要求及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联合年报),是否准确报送投资经营信息,等等。

    融资租赁企业人士表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属于行业市场监管的常规检查工作,目的是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但此次风险排查不仅更加严格,而且排查内容也更加广泛,如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投资理财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等是以往风险排查中所没有的内容,这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前期所发生的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互联网、投资理财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所采取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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