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租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租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Lea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浙江省境内独立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企业单位、其他相关经济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研究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国内外租赁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企业员工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推动和促进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服务,为提高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在国内外的竞争能力和不断开拓服务。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强化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36号1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全省租赁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研究租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等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
(三)配合省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租赁业法规性文件和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并推动执行。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租赁业方面的经验,举办有关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
(五)搞好租赁业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浙江省租赁业参加国际租赁行业和全国租赁行业的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租赁业务的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有关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八)组织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本行业同业企业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书面通知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劝告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人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及其他形式向会员单位征询意见并作出决定。
监事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核定章程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五)督促本会成员遵守本会纪律,维护本会声誉;
(六)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二)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财产及其孳息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会员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6日浙江省租赁业协会第七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