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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深度解析》(摘编)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5-08-16  | 来源: 《增值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深度解析》 | 阅读:151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六章共五十七条内容,主要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与现行增值税法规衔接。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深度解析了以下关键变化:

01

应税范围与定义全面法定化

四大要素明确定义(第二条)

拟明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法定定义,其中服务细分为交通、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六大类。

02

跨境服务相关规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明确了跨境服务的相关增值税规定

(第四条、第九条)

进一步落实增值税消费地原则,明确了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现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也参照“境内货物、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等代理变量来判断是否属于境内消费。

零税率适用范围延续现行政策,但强调技术转让需“完全在境外消费”。

企业需关注:跨境合同需明确履约地及使用证据链。

03

销项税额相关制度的系统完善

混合销售判定细化(第十条)

要求同时满足:①含多税率业务;②业务具主附关系(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附属业务为其必要补充)。

视同应税交易(第五条)

保留货物/资产无偿转让视同销售。

未纳入“无偿服务”,但可能受反避税条款规制。

纳税义务时间拟明确为资产权属变更日(第四十二条)。

04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收紧

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新规(第二十六条)

新机制要求企业具备精细化资产管理能力,建立涵盖资产全生命周期的跟踪体系。

非正常损失定义基本平移(第十九条)

基本延续现行政策,但删除不动产相关的设计服务条款。

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第二十条)

拟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应税交易和进项抵扣(第二十二条)

拟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混合用途清算责任转移(第二十三条)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额,且后续企业在税务申报中要落实主动清算的责任

05

征管规则升级

纳税人身份管理趋严

自然人永久限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可逆转(第三十八条)

反避税条款入法(第五十六条)

首次在增值税法规层面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拟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

本文摘编自安永《增值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深度解析》,完整分析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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