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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5-12-23 | 来源: | 阅读:11次 |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8章91条,主要规定了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等内容,其中有关融资租赁企业的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金融业务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 (四)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 (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六)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相对于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具体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 (一)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办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坚持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工作职责中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三)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四)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五)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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