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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5-05-09 |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 阅读:609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5〕565号 一、夯实专项信用报告数据基础 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对地方政府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对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持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应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 二、明确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
“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三、畅通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地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省级信用网站,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根据专项信用报告模版(见附件)完善本地区报告版式,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各地要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 四、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 “信用中国”网站要与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照相关数据共享标准向各地区共享非本地区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需要信用主体提供其他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地要明确认可相关地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不能再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相关证明。对于其他地区信用主体需要办理本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为其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提供便利。 五、完善信息异议处理机制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专项信用报告异议申诉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省级信用平台网站提出异议申诉。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及时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六、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区要于2025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国 家 数 据 局 202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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