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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对融资租赁公司每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5-05-21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 阅读:676次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有关精神,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高标准建设南沙特色金融港,近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并出台了《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扶持办法》包含了产业集聚支持、发展运营支持、办公用房支持、特色业务支持、产业链发展支持、特色金融创新奖励、金融人才奖励等七条政策。其中在发展运营支持一条提到,对2023年1月1日前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预期业绩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净利润的3%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3000万元奖励。《扶持办法》在特色金融创新奖励一条中提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政策如下: 1.融资租赁发展支持。对融资租赁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资产投放超过50亿元的,按照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含)至2.5亿元,2.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净利润的5%、8%、13%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8000万元奖励。 2.经营性租赁业务支持。 (1)对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的设备租赁公司,在该年度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且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的,给予净利润的13%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 3.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对未享受第二条发展运营支持、首次在南沙综合保税区开展下述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项目公司(SPV公司),综合考虑业务投放量、经营情况等,给予以下业务奖励。 (1)经营奖励。对开展航空器(含发动机、模拟机等)、船舶等大型设备业务的项目公司,给予不超过资产价值的18%奖励,在贡献期内分期进行奖励。 (2)基础奖励。对开展航空器(含发动机、模拟机等)、船舶等大型设备业务的项目公司,按照资产价值1亿元以下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架(台、艘)奖励;资产价值1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架(台、艘)奖励。 (3)增量奖励。对新增交付航空器(含发动机、模拟机等)、船舶等大型设备业务的项目公司,按照资产价值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架(台、艘)一次性增量奖励;资产价值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架(台、艘)一次性增量奖励。 (4)资产交易奖励。支持和鼓励飞机租赁资产流动,对发生飞机资产交易业务的项目公司(卖方),给予不超过资产处置收入的8%奖励,自处置年度起不超过两年予以奖励。 对在南沙区实际运营,以航空器租赁为主营业务且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新增航空器租赁业务占比超过50%(含南沙综保区SPV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奖励标准参照本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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