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融资租赁项目合规新关卡:浙江将碳评纳入节能审查,这些风险与机遇值得关注 |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6-06-12 | 来源: | 阅读:46次 |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重要制度设计,该办法不仅重塑了项目投资门槛,也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明确的绿色机遇与合规要求。 一、政策新规:碳评成为部分项目准入“硬门槛” 《实施办法》明确,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项目,以及全部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即“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 《实施办法》第七条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和全部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 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其“碳表现”已成为能否落地的前置条件。租赁公司在为相关项目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时,应核查项目是否已取得含碳评的节能审查意见,从源头上防范合规风险。 同时,《实施办法》建立了区域节能审查的考核与退出机制。对连续2年超出年度节能降碳控制目标的区域,将被撤回区域节能审查权限。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区域节能审查实行“日常监察、年度评估”制度,相关结果纳入所在设区市节能降碳目标考核。对连续2年超出年度节能降碳控制目标的区域,由具备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撤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值得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的是,这一机制具有重要的风险预警和业务筛选价值。建议租赁公司将各设区市、县(市、区)的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域风险评估体系,优先选择节能降碳指标完成良好、审查权限稳定的区域开展业务。 二、业务机遇:绿色低碳项目迎来“快车道” 《实施办法》完善了区域节能审查制度。对已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告知承诺,审批流程简化。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告知承诺。各区域应当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节能降碳要求,自主建立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项目,以及“两高”项目,必须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从业务布局角度看,融资租赁公司可重点关注节能技改、清洁能源、低碳设备等方向,围绕“能效提升”“碳减排”等政策导向,加快布局绿色租赁产品。 三、合规提醒:建立内部自查机制,防范区域风险 《实施办法》规定,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设区市,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 《实施办法》第六条 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设区市及县(市、区),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设区市,省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结合实际确定。
租赁公司可建立区域能耗预警机制,避免在“暂停区域”踩雷,建议将以下内容纳入项目尽调清单: 项目能耗等级及对应审查层级 是否属于“两高”项目 项目所在区域是否被暂停审查权限
绿色低碳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在新规落地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宜以碳评制度为契机,加快构建绿色租赁业务体系,在服务实体经济绿色转型中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温馨提示 本文由浙江省租赁业协会整理发布,仅供行业参考,不构成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政策执行以官方文件为准。
|
| 上一篇:工信部、央行发文支持绿色工厂,10家银行配套方案将融资租赁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下一篇:金融监管总局党委召开扩大会议 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 |
| 【打印此页】 【返回上级】 【关闭此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