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浙江自贸区海城租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为浙江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18-11-02 | 来源: 浙江省商务厅 | 阅读:14814次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43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报送的第四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浙江自贸区海城租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确认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67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即不再享有试点资格,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附件: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浙江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四批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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