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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0-04-17 | 来源: | 阅读:1908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等可能被公众误解为其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字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经营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章 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是北京市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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